| 中共麒麟镇委员会
麒麟镇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成效,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镇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来我镇经商办企业的外地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在不影响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均可在巨野县麒麟镇境内自主选择投资地点、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来我镇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及农业高科技园区等投资者,只要政策许可,一切优惠条件、一切对外利用的优惠政策均可参照执行。
二、土地优惠
1、凡来我镇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以及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企业征地手续完备后,根据项目的用地规划,实行零地价转让;凡在镇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100万元(10万美元)/亩;在镇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50万元(5万美元)/亩,企业征地手续完备后,根据项目规划用地,政府实行零地价转让。符合入园条件的新建项目可在园区外自主选择投资地点,亦可享受本款之规定。
2、在工业园区外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用地可实行出让、租赁或入股方式获得,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评估价格优惠80%;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免收3年的土地租金;合作方以入股方式向投资者供地的,前3年合作方不参与分红。
3、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价返还60%。
4、开发小城镇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贸建设、旅游、娱乐和从事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的,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延期至建设竣工前分期缴清。
5、对投资兴办生态农业和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养殖业的,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政府依法确权登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
三、财政优惠
1、凡来我镇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加工型“龙头”项目,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及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或高科技的生产性项目,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供热、供气、治污、教育、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旅游景点开发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80%扶持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给企业。
2、外地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镇投资建设其它项目,新增投资额部分除享受第三条第一款的优惠条件外,3年内再按上交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扶持给企业。
3、外地投资者来我镇经商、办企业,3年内按经营者上缴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个人。
4、凡来我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园艺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的优惠。
四、收费优惠
1、镇工业园区,属无费区,税外无费。对入园的生产加工型投资项目、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省以上政府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镇政府代缴、对园区外的一般投资项目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2、外地客商投资兴办的流通、服务、文体、旅游、市场开发等第三产业,行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3年内减半收取。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其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再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10%的折旧率。
4、工业项目的环保评价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免交;园区外的新建工业项目的环保排污费3年内按同行业缴费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优惠部分专项用于企业内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5、园区外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县级以下部分3年内予以免收。
五、奖励办法
1、凡社会人员为我镇引进一个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引进一个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凡为我镇引进国内外中(1年以上3年以下)长(3年以上)期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资人贷款额1%、2%的奖励;对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的无偿、捐赠资金,按引进资金的20%的比例奖励引资人。资金由用资单位承担,资金到位后兑现。
3、投资兴办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加工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现有出口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镇属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镇财政加奖0.10元人民币对原有进出口企业每年每增加出口100万美元,由政府加奖1万元人民币。
本规定中的各类奖励属政府性奖励(文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奖金由镇政府承担。每个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或受益企业向镇经委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一个月内由镇财政予以兑现。
六、投资环境保护政策
1、对外地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除外)一律不准到企业从事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查账、调账等活动。对各类经济园区实行扎口管理,一个窗口对外,平时无收费。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切注册、登记、核准、报批等手续均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统一到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对外地投资企业的验资和会计决算等,尊重客商的意愿,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2、外地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有权自主选择建设单位和用工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强装强卸,寻衅滋事,如有违法行为的,由镇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外地客商实行强有力的治安保护,保障外地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外商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司法部门必须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3、外来投资者凭其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任职证明到县纠风办领取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颁发的外地客商优待绿卡,可凭卡到公安机关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长期居住证和出入境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就近选择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学生借读费。企业办公用车、旅游景点均可凭卡免费。持卡人在县内除严重违犯交通规则、肇事逃逸、刑事犯罪外,任何执法部门不得查扣。
七、对于外地投资超过千万元以上的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关联度的大项目和特大项目,还可采取“一个项目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其优惠程度可超过本规定。
八、在本规定施行之间,获准兴办的外地投资企业,凡符合享受本规定之优惠条件的,自施行之日起施用于本规定;以前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如有优惠待遇高于本规定的,仍按已批准的协议合同执行。
九、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本规定由镇招商促进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麒麟镇委员会
麒麟镇人民政府
二零零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党委书记 马素珍 13356200266
镇 长 陈允林 13375303618
分管副书记 刘义锋 1358301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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